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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5年下半年役男申請服一般替代役(第2次)甄選作業規定

公告單位與日期:民政課 2026/7/14

115 年下半年役男申請服一般替代役(第2 次)甄選作業實施計畫
115 年6 月29 日台內韌字第1151217614 號函頒
壹、 依據:
一、 替代役實施條例。
二、 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三、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貳、 目的:為使替代役制度貫徹實施,役男得依其意願申請服一般替代役之作業
程序及徵集,依替代役實施條例及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訂定本計畫。
參、 實施範圍:本計畫依行政院114 年8 月14 日院臺防字第1141020518 號核定
事項為實施範圍。
肆、 對象條件:
一、 基本條件:83 年次至93 年次出生且尚未接獲徵集令之常備役體位役男。
二、 申請類別:本次申請僅受理「一般資格」申請,役男合於基本條件得依意願申請,不限學(經)歷。
三、 入營時間:115 年10 月至115 年12 月(實際入營日期以徵集令為準)。
四、 具下列限制條件不得申請服替代役:
(一) 83 年次至93 年次出生經判定替代役體位或曾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者。
(二) 役男有緩徵或延期徵集等事故者(役男切結緩徵原因或延期徵集事故能於116 年1 月31 日前消滅,得提出申請)。
(三) 役男有各類(役)別機關所定因犯罪於法院審理中或經判決有罪確定不予許可申請服一般替代役或限制服一般替代役類(役)別條件者。但少年犯罪、過失犯或受緩刑之宣告而未經撤銷者,不在此限(如附表)。
伍、 申請期間:自115 年7 月16 日(星期四)9 時起至115 年11 月20 日(星期五)17 時止。
陸、 錄取名額:3,200 名。
柒、 申請程序及受理機關:
役男應至本部替代役訓練及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替管中心)網站/主題單元/一般替代役申請/115 年下半年役男申請服一般替代役(第2 次)甄選作業資訊系統 (https://dca.moi.gov.tw/sugsys)登錄申請。
捌、 本次申請採登記制,不辦理抽籤,完成登錄並成功送出系統,且查無公告事項一、(四)之限制條件者,即為錄取。
玖、 徵集入營、分發服役:
一、 由主管機關依役男申請時間先後順序分次核定並徵集入營服役;服役之役別機關於基礎訓練期間參加梯次役別甄選,分發役別及需用機關如下:
(一) 社會役(社福照護、偏鄉醫療):需用機關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二) 公共行政役(原鄉發展、海外教學):需用機關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海外服勤單位)。
(三) 消防役 (消防救護):需用機關為本部消防署。
(四) 民防役:需用機關為本部警政署;替代役訓練班管理幹部、勤務役男、社區營造、公益大使團、服役受傷退役弟兄生活協助等公益服務,需用機關為本部替管中心、役政司。
二、 替代役役男應於徵集入營前,備妥學歷證明文件及民間教育專長證照(國外學歷證件,需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攜帶入營以利參加役別甄選事宜。
三、 役男因故延期徵集於原因消滅時,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安排適當梯次,至遲於116 年3 月31 日前徵集入營服役。
四、 經核定服一般替代役之役男因案判刑或繼續升學(含延長修業)具緩徵原因未能於116 年1 月31 日前消滅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廢止(撤銷)本次服替代役資格(副知替管中心),俟下次公告時再依意願申請服一般替代役。
五、 配合政府防疫需要,徵集作業期程得由主管機關依疫情實際需要調整之。
壹拾、 其他注意事項:
一、 現行83 至93 年次出生常備役體位役男服替代役,於國內服勤役期為6 個月,僑務委員會派遣赴國外服勤役期為10 個月;實際服役期間,依兵役法及行政院核定役期為準。
二、 具僑民身分役男,居住尚未屆滿183 天於核定服一般替代役後,得填具「自願提前接受徵兵處理」切結書,向戶籍地公所提出申請,俟徵兵處理後徵集服役。
三、 役男於申請服一般替代役後,得於核定前向戶籍地公所切結申請撤回,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逕予核處(副知替管中心),於下次申請期間尚未接獲徵集令時,得再依意願申請服替代役。
四、 經核定服替代役之役男,若經他人檢舉或查獲所提證明文件不實或其他詐偽情事,依法追究其相關刑責。
五、 一般替代役役男之徵集作業事項,除依本公告規定外,並準用徵兵規則之規定辦理。
六、 役男經核定服替代役後,於接獲徵集令前,得依其意願切結放棄服替代役,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逕予廢止(副知替管中心)並依兵役法規定徵服應服之兵役,且爾後不得再申請服替代役;意圖避免替代役徵集者,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 條之1 規定,移送司法機關究辦。
壹拾壹、 作業要領:
一、 鄉(鎮、市、區)公所:
(一) 於申請期間每日至「115 年下半年役男申請服一般替代役(第2 次)甄選作業資訊系統」後臺(https://dca.moi.gov.tw/SSO/),依役男申請進度至戶役政資訊系統登註「請服一般替代役」至115 年12 月31
日止及執行各項統計作業。
(二) 如經查核申請役男屬替代役體位、曾受常備役軍事訓練或已收軍事訓練徵集令者,由戶籍地公所撤銷其申請,並副知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本部替代役訓練及管理中心。
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部替代役訓練及管理中心核定函(含錄取清冊),轉所屬公所註記。
三、 本部替代役訓練及管理中心:
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 條第5 項規定辦理前科查核,經查核未具公告所列不予許可條件者,始予核定服一般替代役。
四、 徵集入營及基礎訓練:
(一) 經核定服一般替代役之役男,於115 年10 至12 月依申請時間先後順序核定徵集入營服役。
(二) 配合政府防疫需要,徵集作業期程由主管機關依疫情需要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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