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獎勵輔導造林計畫受理期間自本(115)年1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
115年獎勵輔導造林計畫受理期間自本(115)年1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
一、依據獎勵輔導造林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辦理。
二、本辦法所定獎勵造林期間為六年。
(一)獎勵造林之獎勵金類別及金額如下:
1、造林獎勵金:符合規定者,造林第一年每公頃新臺幣二十萬元,造林第二年至第六年,每年每公頃新臺幣六萬元。
2、成林獎勵金:於造林第六年符合規定者,第六年每公頃新臺幣五萬元。
3、結構用材獎勵金:木材生產林於造林第六年符合規定者,第六年每公頃新臺幣五萬元。
4、所定獎勵金,於面積不足一公頃時,按面積比例發給。
三、申請獎勵造林區域應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並擇定一種獎勵造林類型,填具獎勵造林申請書暨計畫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受理機關(土地所在地各鄉鎮市公所)提出:
(一)申請人身分證明影本;為私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應檢附登記或設立相關證明文件及代表人或管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為部落者,應檢附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文件影本。
(二)最近三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
(三)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共有土地:共有人之同意書或分管協議書)
(四)申請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五)預定造林地點未領取其他或同一機關發給與造林或撫育相關性質之獎勵金、補助或補償之切結書。
(六)獎勵造林申請書暨計畫書(委託他人代辦申請事項:應一併檢附委託代理授權書,受委託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
(七)次生林以外已合法實施伐採者,應檢附伐採前土地利用情形證明文件。
(八)已實施造林者,應檢附造林前土地利用情形及造林年度證明文件。
(九)林地預定實施伐採者,應檢附許可證。
(十)寬度3公尺以下農路或作業道之合法設置文件。
(十一)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十二)請申請人依申請獎勵造林應附文件檢核表自行勾選檢視資料是否齊全。
四、申請獎勵造林有種苗需求者,得併同申請免費供應種苗,【免費種苗】以縣府苗圃所培育或調撥為主,建議先洽詢縣府(049-2222340)。如縣府未能如數配撥,請申請人自行採購苗木或改申請其他樹種、數量
。
五、獎勵輔導造林相關表格請至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表單下載區(https://www.forest.gov.tw/0001723)下載,或至本所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