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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有關1130403地震賑助事項

公告單位與日期:社會課 2024/4/16

依據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113年4月3日賑基字第0001130062號函辦理。
二、 該基金會以運用社會資源,統合民間力量,協助天然災害受災地區之賑災及重建為目的,訂有各項賑助法規如下:
(一) 「重大天然災害災民賑助核給要點」:為協助重大天然災害受災災民之賑助,有關死亡、失蹤、重傷、安遷、租屋、住戶淹水救助、失依兒童、青少年、老人、身心障礙者賑助及緊急物資賑助,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或災害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造冊及審核符合規定後,檢附相關申請文件、述明申請賑災項目、戶(人)數及具體事實備函申請。
(二) 「助學金」申請辦法:為協助國內重大天然災害災區低收入弱勢受災家庭子女解決就學困難就讀大專院校、高中職(五專前三年)、國中(小)之在學子女,且未享有公費待遇及未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者,由受災家庭子女就學之學校彙總申請者相關文件後(免備文)寄交該基金會申請。申請期限:第一(上)學期:每年9月10日至10月10日。第二(下)學期:每年2月10日至3月10日。
(三) 「重大天然災害災民住宅重建重購賑助作業要點」:為協助國內重大天然災害致自有住宅毀損達不堪居住之災民重建或重購,由災區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辦機關彙整造冊及審核符合規定後檢附相關申請文件備函申請,應具備下列各款申請資格:
1、 因重大天然災害致自有住宅毀損,達不堪居住之程度,或因位於危險區域經政府公告須遷移之危險住宅。自有住宅所有權人且須設籍並具居住事實。本人及配偶未有其他住宅者。
2、 第一類: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及家庭財產一定金額者。第二類: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及家庭財產一定金額1.5倍者。
(四) 該基金會各項賑助法規,請逕行參閱網站https://www. tf4dr.org/。另按財團法人法第25條第3項第2款規定:「前一年度之接受補助、捐贈名單清冊及支付獎助、捐贈名單清冊,且僅公開其補助、捐贈者及受獎助、捐贈者之姓名或名稱及補(獎)助、捐贈金額。但補助、捐贈者或受獎助、捐贈者事先以書面表示反對,或公開將妨礙或嚴重影響財團法人運作,且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公開之。」,受災戶未以書面表示反對公開者,該基金會將依規定於網站公開其姓名及補助金額。
依據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113年4月3日賑基字第0001130062號函辦理。
二、 該基金會以運用社會資源,統合民間力量,協助天然災害受災地區之賑災及重建為目的,訂有各項賑助法規如下:
(一) 「重大天然災害災民賑助核給要點」:為協助重大天然災害受災災民之賑助,有關死亡、失蹤、重傷、安遷、租屋、住戶淹水救助、失依兒童、青少年、老人、身心障礙者賑助及緊急物資賑助,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或災害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造冊及審核符合規定後,檢附相關申請文件、述明申請賑災項目、戶(人)數及具體事實備函申請。
(二) 「助學金」申請辦法:為協助國內重大天然災害災區低收入弱勢受災家庭子女解決就學困難就讀大專院校、高中職(五專前三年)、國中(小)之在學子女,且未享有公費待遇及未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者,由受災家庭子女就學之學校彙總申請者相關文件後(免備文)寄交該基金會申請。申請期限:第一(上)學期:每年9月10日至10月10日。第二(下)學期:每年2月10日至3月10日。
(三) 「重大天然災害災民住宅重建重購賑助作業要點」:為協助國內重大天然災害致自有住宅毀損達不堪居住之災民重建或重購,由災區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辦機關彙整造冊及審核符合規定後檢附相關申請文件備函申請,應具備下列各款申請資格:
1、 因重大天然災害致自有住宅毀損,達不堪居住之程度,或因位於危險區域經政府公告須遷移之危險住宅。自有住宅所有權人且須設籍並具居住事實。本人及配偶未有其他住宅者。
2、 第一類: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及家庭財產一定金額者。第二類: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及家庭財產一定金額1.5倍者。
(四) 該基金會各項賑助法規,請逕行參閱網站https://www. tf4dr.org/。另按財團法人法第25條第3項第2款規定:「前一年度之接受補助、捐贈名單清冊及支付獎助、捐贈名單清冊,且僅公開其補助、捐贈者及受獎助、捐贈者之姓名或名稱及補(獎)助、捐贈金額。但補助、捐贈者或受獎助、捐贈者事先以書面表示反對,或公開將妨礙或嚴重影響財團法人運作,且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公開之。」,受災戶未以書面表示反對公開者,該基金會將依規定於網站公開其姓名及補助金額。
依據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113年4月3日賑基字第0001130062號函辦理。
二、 該基金會以運用社會資源,統合民間力量,協助天然災害受災地區之賑災及重建為目的,訂有各項賑助法規如下:
(一) 「重大天然災害災民賑助核給要點」:為協助重大天然災害受災災民之賑助,有關死亡、失蹤、重傷、安遷、租屋、住戶淹水救助、失依兒童、青少年、老人、身心障礙者賑助及緊急物資賑助,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或災害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造冊及審核符合規定後,檢附相關申請文件、述明申請賑災項目、戶(人)數及具體事實備函申請。
(二) 「助學金」申請辦法:為協助國內重大天然災害災區低收入弱勢受災家庭子女解決就學困難就讀大專院校、高中職(五專前三年)、國中(小)之在學子女,且未享有公費待遇及未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者,由受災家庭子女就學之學校彙總申請者相關文件後(免備文)寄交該基金會申請。申請期限:第一(上)學期:每年9月10日至10月10日。第二(下)學期:每年2月10日至3月10日。
(三) 「重大天然災害災民住宅重建重購賑助作業要點」:為協助國內重大天然災害致自有住宅毀損達不堪居住之災民重建或重購,由災區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辦機關彙整造冊及審核符合規定後檢附相關申請文件備函申請,應具備下列各款申請資格:
1、 因重大天然災害致自有住宅毀損,達不堪居住之程度,或因位於危險區域經政府公告須遷移之危險住宅。自有住宅所有權人且須設籍並具居住事實。本人及配偶未有其他住宅者。
2、 第一類: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及家庭財產一定金額者。第二類: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及家庭財產一定金額1.5倍者。
(四) 該基金會各項賑助法規,請逕行參閱網站https://www. tf4dr.org/。另按財團法人法第25條第3項第2款規定:「前一年度之接受補助、捐贈名單清冊及支付獎助、捐贈名單清冊,且僅公開其補助、捐贈者及受獎助、捐贈者之姓名或名稱及補(獎)助、捐贈金額。但補助、捐贈者或受獎助、捐贈者事先以書面表示反對,或公開將妨礙或嚴重影響財團法人運作,且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公開之。」,受災戶未以書面表示反對公開者,該基金會將依規定於網站公開其姓名及補助金額。
依據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113年4月3日賑基字第0001130062號函辦理。
二、 該基金會以運用社會資源,統合民間力量,協助天然災害受災地區之賑災及重建為目的,訂有各項賑助法規如下:
(一) 「重大天然災害災民賑助核給要點」:為協助重大天然災害受災災民之賑助,有關死亡、失蹤、重傷、安遷、租屋、住戶淹水救助、失依兒童、青少年、老人、身心障礙者賑助及緊急物資賑助,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或災害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造冊及審核符合規定後,檢附相關申請文件、述明申請賑災項目、戶(人)數及具體事實備函申請。
(二) 「助學金」申請辦法:為協助國內重大天然災害災區低收入弱勢受災家庭子女解決就學困難就讀大專院校、高中職(五專前三年)、國中(小)之在學子女,且未享有公費待遇及未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者,由受災家庭子女就學之學校彙總申請者相關文件後(免備文)寄交該基金會申請。申請期限:第一(上)學期:每年9月10日至10月10日。第二(下)學期:每年2月10日至3月10日。
(三) 「重大天然災害災民住宅重建重購賑助作業要點」:為協助國內重大天然災害致自有住宅毀損達不堪居住之災民重建或重購,由災區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辦機關彙整造冊及審核符合規定後檢附相關申請文件備函申請,應具備下列各款申請資格:
1、 因重大天然災害致自有住宅毀損,達不堪居住之程度,或因位於危險區域經政府公告須遷移之危險住宅。自有住宅所有權人且須設籍並具居住事實。本人及配偶未有其他住宅者。
2、 第一類: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及家庭財產一定金額者。第二類: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及家庭財產一定金額1.5倍者。
(四) 該基金會各項賑助法規,請逕行參閱網站https://www. tf4dr.org/。另按財團法人法第25條第3項第2款規定:「前一年度之接受補助、捐贈名單清冊及支付獎助、捐贈名單清冊,且僅公開其補助、捐贈者及受獎助、捐贈者之姓名或名稱及補(獎)助、捐贈金額。但補助、捐贈者或受獎助、捐贈者事先以書面表示反對,或公開將妨礙或嚴重影響財團法人運作,且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公開之。」,受災戶未以書面表示反對公開者,該基金會將依規定於網站公開其姓名及補助金額。
依據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113年4月3日賑基字第0001130062號函辦理。
二、 該基金會以運用社會資源,統合民間力量,協助天然災害受災地區之賑災及重建為目的,訂有各項賑助法規如下:
(一) 「重大天然災害災民賑助核給要點」:為協助重大天然災害受災災民之賑助,有關死亡、失蹤、重傷、安遷、租屋、住戶淹水救助、失依兒童、青少年、老人、身心障礙者賑助及緊急物資賑助,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或災害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造冊及審核符合規定後,檢附相關申請文件、述明申請賑災項目、戶(人)數及具體事實備函申請。
(二) 「助學金」申請辦法:為協助國內重大天然災害災區低收入弱勢受災家庭子女解決就學困難就讀大專院校、高中職(五專前三年)、國中(小)之在學子女,且未享有公費待遇及未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者,由受災家庭子女就學之學校彙總申請者相關文件後(免備文)寄交該基金會申請。申請期限:第一(上)學期:每年9月10日至10月10日。第二(下)學期:每年2月10日至3月10日。
(三) 「重大天然災害災民住宅重建重購賑助作業要點」:為協助國內重大天然災害致自有住宅毀損達不堪居住之災民重建或重購,由災區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辦機關彙整造冊及審核符合規定後檢附相關申請文件備函申請,應具備下列各款申請資格:
1、 因重大天然災害致自有住宅毀損,達不堪居住之程度,或因位於危險區域經政府公告須遷移之危險住宅。自有住宅所有權人且須設籍並具居住事實。本人及配偶未有其他住宅者。
2、 第一類: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及家庭財產一定金額者。第二類: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及家庭財產一定金額1.5倍者。
(四) 該基金會各項賑助法規,請逕行參閱網站https://www. tf4dr.org/。另按財團法人法第25條第3項第2款規定:「前一年度之接受補助、捐贈名單清冊及支付獎助、捐贈名單清冊,且僅公開其補助、捐贈者及受獎助、捐贈者之姓名或名稱及補(獎)助、捐贈金額。但補助、捐贈者或受獎助、捐贈者事先以書面表示反對,或公開將妨礙或嚴重影響財團法人運作,且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公開之。」,受災戶未以書面表示反對公開者,該基金會將依規定於網站公開其姓名及補助金額。
一、依據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113年4月3日賑基字第0001130062號函辦理。
二、 該基金會以運用社會資源,統合民間力量,協助天然災害受災地區之賑災及重建為目的,訂有各項賑助法規如下:
(一) 「重大天然災害災民賑助核給要點」:為協助重大天然災害受災災民之賑助,有關死亡、失蹤、重傷、安遷、租屋、住戶淹水救助、失依兒童、青少年、老人、身心障礙者賑助及緊急物資賑助,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或災害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造冊及審核符合規定後,檢附相關申請文件、述明申請賑災項目、戶(人)數及具體事實備函申請。
(二) 「助學金」申請辦法:為協助國內重大天然災害災區低收入弱勢受災家庭子女解決就學困難就讀大專院校、高中職(五專前三年)、國中(小)之在學子女,且未享有公費待遇及未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者,由受災家庭子女就學之學校彙總申請者相關文件後(免備文)寄交該基金會申請。申請期限:第一(上)學期:每年9月10日至10月10日。第二(下)學期:每年2月10日至3月10日。
(三) 「重大天然災害災民住宅重建重購賑助作業要點」:為協助國內重大天然災害致自有住宅毀損達不堪居住之災民重建或重購,由災區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辦機關彙整造冊及審核符合規定後檢附相關申請文件備函申請,應具備下列各款申請資格:
1、 因重大天然災害致自有住宅毀損,達不堪居住之程度,或因位於危險區域經政府公告須遷移之危險住宅。自有住宅所有權人且須設籍並具居住事實。本人及配偶未有其他住宅者。
2、
第一類: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及家庭財產一定金額者。
第二類: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及家庭財產一定金額1.5倍者。
(四) 該基金會各項賑助法規,請逕行參閱網站: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另按財團法人法第25條第3項第2款規定:「前一年度之接受補助、捐贈名單清冊及支付獎助、捐贈名單清冊,且僅公開其補助、捐贈者及受獎助、捐贈者之姓名或名稱及補(獎)助、捐贈金額。但補助、捐贈者或受獎助、捐贈者事先以書面表示反對,或公開將妨礙或嚴重影響財團法人運作,且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公開之。」,受災戶未以書面表示反對公開者,該基金會將依規定於網站公開其姓名及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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