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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訂定「防疫個人資料稽核指引」1份

公告單位與日期:民政課 2022/9/22

說明:
一、 依據南投縣政府111年9月15日府民宗字第1110218828號函轉內政部111年9月12日台內民字第11102234841號函辦理。
二、 查「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17條第1項規定略以,宗教團體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計畫),計畫中應訂有內部稽核機制,並指定人員定期進行計畫執行情形之檢查,檢查結果應向團體負責人(或管理組織)提出報告,相關資料至少保存5年。
三、 次查指揮中心另訂定「防疫個人資料稽核指引」,規定持有防疫個人資料(如配合實聯制措施而取得之個人資料)之團體,應建立自行查核制度、每年自行辦理防疫個人資料稽核作業;主管機關應就所轄團體辦理自行稽核及改善情形,進行督導並規劃稽核作業,指揮中心得每年抽查相關稽核作業。為落實上開指引規定,請轄內宗教團體配合以下事項,並依上開指引督導:
(一) 倘防疫個人資料之蒐集特定目的消失、期限屆滿或經當事人請求刪除時,應予以刪除並停止處理或利用。
(二) 對於尚無須刪除之防疫個人資料,請依據「防疫個人資料稽核指引」第3條至第5條,將該類防疫個人資料,納入宗教團體自訂計畫之內部稽核機制中。
四、 檢附指揮中心前開來函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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