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規則依南投縣國姓鄉民代表會(以下簡稱本會)議事規則第七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會議,除依照本會組織自治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得舉行秘密會議外,餘概公開之。
第三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禁止旁聽:
一、攜帶危險物品者。
二、醉酒昏亂者。
三、隨帶幼兒者。
四、精神異狀者。
第四條
旁聽人應於入場前,先行簽名於旁聽人名簿;如旁聽人數超過旁聽席位時,得限制入場。
第五條
旁聽人入席及退席時,應輕舉步伐,並嚴守會場秩序,不得喧嘩、嘻笑、鼓譟。
第六條
舉行儀式時,旁聽人員應依照儀式程序,起立或敬禮。
第八條
旁聽人違反本規則而不聽勸阻,本會主席得令其離場,如不聽從;得通知警政單位協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