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國姓鄉民代表會組織自治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代表
代表當選人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依宣誓條例規定宣誓就職。不依規定宣誓者,視同未就職。
前項宣誓就職典禮在本會所在地舉行,由縣政府召集,並由代表當選人互推一人主持之。
其推選會議,由曾任代表之資深者主持之;年資相同者,由年長者主持之。 補選之代表應於當選後十日內,由本會逕行依宣誓條例規定辦理宣誓就職。
代表辭職,應以書面向本會提出,並於辭職書送達本會時,即行生效。
代表辭職、去職或死亡,由本會函報縣政府備查,並函知鄉公所。
第三章 主席、副主席
主席、副主席之選舉應於代表宣誓就職典禮後即時舉行,並應有就職代表總額過半數之出席,以得票達出席總數之過半數者為當選。選舉結果無人當選時,應立即舉行第二次投票,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得票相同者,以抽籤定之。補選時,亦同。
前項選舉,出席代表人數不足時,應即訂定下一次選舉時間,並通知代表。第三次選舉時,出席代表已達就職代表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得以實到人數進行選舉,並均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得票相同時,以抽籤定之。第二次及第三次選舉,均應於代表宣誓就職當日舉行。主席、副主席選出後,應即依宣誓條例規定宣誓就職。
不依規定宣誓者,視同未就職。
第一項選舉投票及前項宣誓就職,均由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所推舉之主持人主持之。
主席、副主席之選舉票、罷免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一、選舉票圈選二人以上,或罷免票圈選同意罷免及不同意罷免。
二、不用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製發之選舉票、罷免票。
三、選舉票所圈位置不能辨別為何人,或罷免票所圈位置不能辨別為同意罷免或不同意罷免。
四、圈後加以塗改。
五、將選舉票、罷免票撕破或污染,致能辨別所圈選為何人或所圈選為同意罷免或不同意罷免。
六、不加圈完全空白。
七、不用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製備之圈選工具。
八、選舉票之選舉人或罷免票之罷免人未記名。
前項無效票之認定,由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當場為之;認定有爭議時由全體監察員表決之。表決結果正反意見同數者,該選舉票、罷免票應為有效。
主席、副主席之選舉票、罷免票之印製及有關選舉罷免事務,由本會辦理之。
本會應於主席、副主席之選舉票、罷免票開票完畢後,將有效票、無效票分別包封,由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於騎縫處加蓋印章後,保管六個月,除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行使職權外,任何人不得開拆。如有訴訟者,應保管至訴訟程序終結為止。
主席、副主席之選舉結果,由本會造具選舉結果清冊及當選人名冊各一份,報請縣政府發給當選證書,並函知鄉公所。
主席、副主席之罷免結果,由本會報請縣政府備查,並函知鄉公所。
主席、副主席之辭職,應以書面向大會提出,於辭職書提出會議報告時生效。
前項辭職在休會時,得視實際需要依規定召集臨時會提出之。
主席、副主席辭職、去職或死亡,應即報縣政府備查,並函知鄉公所。
主席、副主席出缺時,由本會議決補選之。主席、副主席同時出缺時,由縣政府指定代表一人暫行主席職務,並於備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集臨時會,分別補選之。
主席辭職或去職,應辦理移交,未辦理移交或死亡者,由副主席代辦移交。
第四章 職權
本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鄉規約。
二、議決鄉預算。
三、議決鄉臨時稅課。
四、議決鄉財產之處分。
五、議決鄉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六、議決鄉公所提案事項。
七、審議鄉決算報告。
八、議決鄉民代表提案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
十、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規章賦予之職權。
第五章 會議
本會得設小組進行案件審查,並由主席審定議事日程。
前項議事日程屬於定期會者,質詢日期不得超過會期總日數四分之一。
本會之議事日程,應於開會五日前送達各代表及鄉公所,並報縣政府備查。
本會非有代表總額減除出缺人數後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議。議案之表決,除本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未過半數之同意為否決。如差一票即達過半數時,會議主席得參加一票使其通過,或不參加使其否決。
本會進行施政報告及質詢議程時,不因出席代表未達開會額數而延會。
本會會議應公開舉行。但主席或代表三人以上提議或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九條列席人員之請求,經會議通過時,得舉行秘密會議。
前項公開舉行之會議,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大會會議應開放旁聽。
二、 會議議事日程,應於會議前公開於網站。
三、 會議應製作會議紀錄,除考察及現勘外,並製作議事錄,且分別於會議後一個月內及六個月內,公開於網站至少五年。
四、本會,除考察及現勘外,大會及小組會議應全程錄音,於會議後十日內將錄音檔公開於網站至少五年。
本會之議事程序,除本自治條例及議事規則規定者外,依會議規範之規定。
前項議事規則,以規範議事事項為限,由本會訂定,報縣政府備查,並函送鄉公所。
第六章 紀律
本會開會時,由會議主席維持議場秩序。如有違反議事規則或其他妨礙秩序之行為,會議主席得警告或制止,並得禁止其發言,其情節重大者,得付懲戒。 前項懲戒,由本會紀律小組審議,提大會議決後,由會議主席宣告之,其懲戒方式如下:
一、口頭道歉。
二、書面道歉。
三、申誡。
四、定期停止出席會議。
第七章 行政單位
本會置秘書一人,承主席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本會置組員二人。
本自治條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八章 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