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國姓鄉民代表會紀律小組設置辦法
紀律小組接受審議之懲戒案如下:
一、本會大會主席依本會組織自治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移付懲戒之案件。
二、本會代表違反議事規則,妨礙議場秩序或其行為有損本會名譽,經由本會代表二人以上之提議,三人以上之附署提請審議之懲戒案件。
三、本會代表對列席報告或答覆質詢人員肆意謾罵侮辱,經主席或大會主席認為情節重大移付懲戒之案件。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懲戒案件,紀律小組應依據大會記錄事實提付審議,第二款應由提議人備具書面資料送紀律小組審議。
紀律小組審議懲戒案件,得按其情節輕重予以懲戒,其方式如下:
一、口頭道歉。
二、書面道歉。
三、申誡。
四、定期停止出席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