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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律小組設置辦法

南投縣國姓鄉民代表會紀律小組設置辦法

  • 本紀律小組經本會九十四年一月六日國鄉代字第0940000011號令設置
第一條
本辦法依南投縣國姓鄉民代表會組織自治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南投縣國姓鄉民代表會(以下簡稱本會)設紀律小組,置委員五人,由本會大會推選本會代表擔任之。並由委員互選一人為召集人。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
第三條
紀律小組由召集人視事實需要隨時召集之。
第四條
紀律小組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五條

紀律小組接受審議之懲戒案如下:

一、本會大會主席依本會組織自治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移付懲戒之案件。

二、本會代表違反議事規則,妨礙議場秩序或其行為有損本會名譽,經由本會代表二人以上之提議,三人以上之附署提請審議之懲戒案件。

三、本會代表對列席報告或答覆質詢人員肆意謾罵侮辱,經主席或大會主席認為情節重大移付懲戒之案件。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懲戒案件,紀律小組應依據大會記錄事實提付審議,第二款應由提議人備具書面資料送紀律小組審議。

第六條
移付懲戒之本會代表得向紀律小組提出申辯。
第七條

紀律小組審議懲戒案件,得按其情節輕重予以懲戒,其方式如下:

一、口頭道歉。

二、書面道歉。

三、申誡。

四、定期停止出席會議。

第八條
紀律小組審議懲戒案結果,應繕具報告,敘明事實理由及決定,提出大會議決後,由本次會議主席宣告之。
第九條
紀律小組審議懲戒案時,與會委員對於關係其本身之懲戒案應行迴避。
第十條
紀律小組之辦事人員由本會職員調用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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