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推動臺灣豬證明標章申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推動臺灣豬證明標章申請事宜
臺灣豬證明標章使用管理作業規範
(一) 餐飲業者。
(二) 其他經本會確認使用之豬肉、豬直接可食用部位及其加工製品之主原料為臺灣豬之食品製造、加工及販售業者。
(一) 申請程序:申請人應於本會之「臺灣豬證明標章申請網」(以下簡稱作業平台)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並上傳豬肉來源供應證明相關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申請人轄下之分店、加盟店的原料供貨來源一致者,得由總店統一申請;個別分店、加盟店亦可自行申請。
(二) 審核:
(三) 簽訂契約:經本會審查同意使用本標章之業者(以下稱標章使用業者),應與本會簽訂契約書;其使用本標章的期間,應依契約之約定,並依契約內容負相關法律責任(如附件二)。
(一) 標章使用業者應將本標章樣本懸掛或張貼於申請使用之營業場所明顯處。
(二) 標章使用業者有於產品包裝或產品相關文宣使用本標章之必要者,應事先於作業平台填具增列使用方式之申請書(如附件四),並將印刷樣式草稿上傳,經本會審查通過後,始得為之。
(三) 本標章之樣本,經使用如有損毀、遺失者,得向本會申請補發,標章使用業者不得擅自印製。
(一) 使用之原料攙混進口豬肉者。
(二) 提供不實資料或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同意使用者。
(三) 拒絕、規避或妨礙本會指派之人員進入業者營業或相關場所,執行查核或原料抽樣檢驗作業者。
(四) 已停止營業或歇業者。
(五) 擅自變更本標章樣式或逾越本標章同意使用之範圍者。
(六) 擅自轉讓本標章供其他業者使用者。
(七) 其他經本會認定有違規之情形者。